伊美区公司商标变更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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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区公司商标变更怎么办理?

作者:伊春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8 08:08:2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发,推行很多优惠政策。提到知识产权贯标册大家可能不知道什么意思。其实就是企业对于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导致很多自主研发的产品得不到保护,从而引发因专利问题打官司等状况。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运营风险。那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知识产权贯标册有哪些好处吧!

第一点就是可以激励企业自主研发产品。知识产权贯标册可以督促以及激励公司员工创新,调动其积极性,充分的挖掘员工的创造力。

第二、巩固公司在行业的地位。如今的社会,行业竞争激烈,我们需要知识产权来保护公司的权益。公司研发一个产品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以及金钱,十分不容易。因此我们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遭受侵权的时候也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公司的产品。

第三、提升企业的价值以及形象。企业的形象十分重要,对于社会的价值贡献更不必多说。知识产权贯标册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规范,更加细致的进行划分,保证企业形象以及利益不受侵害。

伊春商标注册通过形式审查后,还必须得经过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重要环节。那么,实质审查究竟要查哪些内容呢?往下看!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主要审查以下四个内容: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麦当劳商标由图形、字母、颜色构成。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显著性:(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2)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3)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社标网已被注册成商标,不能在与其相同的商品服务分类注册商标(2)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3)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相冲突。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

4、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这回大家都清楚商标局是怎么做实质审查了吧。大家可以根据这四个方面,逐一排查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国际商标注册可以很好的让消费者区分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和服务,在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引导消费者认购该品牌,从而奠定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国际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经济省特许厅;

2、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3、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4、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5、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及续展规定:商标保护期自注册日之起10年,可续展多次,每次5年或10年。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能会被他人申请撤销。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需办理续展;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可以多缴罚金方式办理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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